司法部:2025年,执业律师75万,公证员2万
——“十三五”期间,全国50万余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发挥律师在公共法律服务中的主力军作用。到2025年,全国执业律师达到75万名。
——“十四五”时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主要指标:每万人拥有律师数(人)预期值:5.3。
——推进国家律师学院建设。
——支持西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和四川天府、福建海丝、上海虹桥国际等地建设法律服务高地,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等地协调建设高水平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加快培育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推动中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加快培养复合型涉外法律人才,加大推进重大经贸活动聘请中国律师力度。
——完善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工作机制,鼓励支持律师参与检察听证工作,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促进案件依法公正处理。完善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引导当事人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
刚刚,司法部发布《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其中关于十三五期间律师行业的发展成绩令人瞩目,展望未来令人振奋。一起了解一下。
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2021-2025年)
2021年12月
一、规划背景
(一)“十三五”时期开创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新局面
(二)“十四五”时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2035年远景目标
(四)“十四五”时期主要目标
三、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
(一)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大力加强法律服务行业党的建设
四、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
(三)均衡配置城乡法律服务资源
(四)加强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
(五)重点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
五、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
(六)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有效覆盖
(七)推动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网络平台优化升级
(八)推进三大平台融合发展
(九)推进“智慧法律服务”
(十)优化法律服务机构布局
六、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十一)全面实施“八五”普法规划
(十二)提高普法的针对性、实效性
(十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七、保障司法公正
(十四)健全完善律师辩护代理制度
(十五)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十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十七)改革完善公证体制机制
(十八)健全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使用衔接机制
八、共建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十九)创新新时代调解工作
(二十)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二十一)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
(二十二)强化司法所在社会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十三)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大数据应用分析
九、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十四)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
(二十五)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十六)服务国家重大战略
(二十七)推动建设一流法律服务高地
十、加强涉外法律服务
(二十八)加强涉外法治教育引导
(二十九)培育国际一流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涉外法律人才
(三十)推进涉外法律服务方式多元化、交流合作机制化
十一、健全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
(三十一)提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拔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三十二)推动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更加成熟定型
(三十三)建立实施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
十二、组织实施保障
(三十四)强化组织领导
(三十五)加强经费保障
(三十六)推进法律服务队伍规范化建设
(三十七)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专栏1 “十四五”时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主要指标 | |||
序号 | 指标内容 | 预期值 | 指标性质 |
1 | 县、乡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建成率(%) | 100% | 约束性 |
2 |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总体实现7*24小时服务(%) | 100% | 约束性 |
3 | 法律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实现率(%) | 100% | 约束性 |
4 | 乡村“法律明白人”配备率(%) | ≥95% | 预期性 |
5 | 村(社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普及率(%) | 95% | 预期性 |
6 | 全国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家) | 500 | 预期性 |
7 | 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数量(家) | 20 | 预期性 |
8 | 每万人拥有律师数(人) | 5.3 | 预期性 |
9 | 全国村(居)配备法律顾问的比例(%) | 100% | 预期性 |
10 | 县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建成率(%) | 100% | 约束性 |
11 | 法律援助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率(%) | 100% | 约束性 |
12 | 每十万人提供法律援助量(件) | 110 | 预期性 |
13 | 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率(%) | 100% | 预期性 |
14 | 通知辩护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率(%) | 100% | 预期性 |
15 | 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或法律帮助覆盖率(%) | 100% | 预期性 |
16 | 每十万人拥有公证员数(人) | 1.5 | 预期性 |
17 | 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家) | 100 | 预期性 |
18 | 面向世界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数量(个) | 6 | 预期性 |
19 | 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数量(家) | 10 | 预期性 |
20 | 成立中国仲裁协会 | 约束性 | |
21 | 村(社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覆盖率(%) | 100% | 约束性 |
22 | 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达标率(%) | 80% | 预期性 |
23 | 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占人民调解员总数比例(%) | 15% | 预期性 |
24 | 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组织数量(家) | 10 | 预期性 |
25 | 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参训率(%) | 100% | 预期性 |
三、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
(一)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各类法律服务机构的党组织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健全党领导法律服务工作的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法律服务行业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二)大力加强法律服务行业党的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加强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等行业党的建设,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加强法律服务行业基层党组织建设,遵循行业特点、规律,适应发展趋势,创新体制机制,改进工作方式,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教育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满腔热忱投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四、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
(三)均衡配置城乡法律服务资源。围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深入实施“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专项活动,深化法治乡村(社区)建设,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加强动态管理。推进实施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和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程,教育引导农村广大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依法有效拓展城镇法律服务资源向农村地区辐射的方式和途径,创新便民利民服务形式。
专栏2 “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项目 |
(四)加强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结合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实际,制定支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方案举措。进一步完善、落实支持西藏和四省藏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方案。健全完善中西部边远地区法律援助机构设置,支持法治宣传阵地建设。加强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欠发达地区、边疆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培训等的监管。支持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和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建立多种形式对接机制,开展对口援建、挂职锻炼、交流培训。通过选派志愿律师到无律师县、鼓励支持其他地区律师事务所与无律师县结对帮扶等方式,确保法律服务县域全覆盖。加强无律师县国资律师事务所建设,鼓励、支持外地律师事务所在无律师县设立分所,全国无律师县问题基本解决。立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贴近基层和群众的特征和优势,因地制宜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有效补充律师资源不足地区的法律服务力量。加强公证服务资源布局规划、动态调配,统筹解决“无人处”“一人处”导致公证机构不能正常执业、公证服务缺失等问题。实施“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运用网络服务、远程视频服务模式,促进优质资源向欠发达地区辐射。推进“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援藏律师服务团”、“同心·律师服务团”等志愿服务活动。
专栏3 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
(五)重点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将进城务工人员、残疾人、老年人、青少年、妇女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服务对象。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落实法律援助法关于扩大残疾受援人范围和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免予经济困难核查情形的规定。加强对特殊群体的法治宣传,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方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司法鉴定协会制定完善公益服务制度,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特殊群体减免服务费用制度机制。加强特殊群体服务指导,针对各类群体不同特点,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典型案例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机构无障碍环境建设,有条件的可建立绿色快速通道或者提供上门服务。适应老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特点和法律援助需求,完善法律服务网无障碍功能,根据实际需求提供老年人大字版、视力残疾人语音版、少数民族语言版等服务。
五、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
(六)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有效覆盖。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全面建成,管理体制机制健全完善,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等功能充分发挥,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室与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有效衔接,实现全科服务和转介工作标准化。因地制宜、规范推进省级、市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推动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与司法所一体规划、一体建设、资源共享,逐步实现“站所合一”。推动在校园、军营、创业园区等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点,创新服务模式,打造服务品牌,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信息查询、转介引导等服务。
专栏4 县(市、区)乡(镇)两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建设项目 |
(七)推动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网络平台优化升级。落实国务院统一部署,推动“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与“12345”政务服务热线归并整合,建立完善转接机制,优化座席设置,按照统一标准提供“7×24小时”服务。加强热线答问标准化知识库建设,提高应答标准化、一致性,强化回访评价、数据归集和分析。加强法律服务网建设,持续推进“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建立统一用户认证、统一服务流程、统一受理指派、业务协同办理、服务全程监督、质效科学评价、智能大数据分析研判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提升用户体验,提高自助下单、智能文本客服、智能语音等智能化应用水平,提高在线咨询服务质量和效率。强化信息查询功能,提供及时、高效、权威的全面依法治国和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查询、法律服务机构人员数据信息查询、参照案例查询、司法行政和公共法律服务办事指引服务。完善法律服务网在线办事功能,实现“一网通办”。
专栏5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归并整合优化项目 |
(八)推进三大平台融合发展。完善三大平台管理体制,建立有效衔接机制,提升三大平台服务资源整合利用效率,综合考虑服务需求类型、需求提交时段、服务人员专业能力等因素优化资源配置和管理。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单管理系统,健全完善“综合受理、统筹分配、分类处理”服务流程,实现服务需求信息在三大平台和法律服务机构有效流转。坚持网络统领,发挥信息技术优势,实现三大平台服务数据信息有效汇聚,强化数据分析结果运用。到2025年,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全面覆盖、互联互通,“一端发起 三台响应”的三台融合建设目标基本实现,平台作用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得到更好满足。
(九)推进“智慧法律服务”。大力发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科技创新支撑技术,推进智慧法律服务重点实验室建设,重点突破精准普法宣传、法律援助智能保障、律师执业保障与执业监管、线上公证、社会矛盾纠纷排查与预警等关键技术,建立公民法律服务电子档案,探索区块链技术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的应用,提高法律服务智能化水平。完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信息管理系统,试点建设非诉解纷联动平台。提高在线服务能力水平,逐步建立主动服务、精准服务机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向移动服务、随身服务方向发展。
专栏6 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项目 |
(十)优化法律服务机构布局。从提高法律服务的便利性出发,统筹考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和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法律服务机构设置,优化空间布局。
六、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十一)全面实施“八五”普法规划。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以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为重点,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突出宣传宪法、民法典,组织开展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组织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深入宣传与推动高质量发展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十二)提高普法的针对性、实效性。以国家工作人员和青少年为重点对象,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体系、国民教育体系、社会教育体系,夯实法治建设基础。推动全面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在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开展实时普法。运用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普法,运用新技术新媒体开展精准普法,创新普法形式。
(十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传承中华法系优秀法律思想、理念和文化,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把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城乡规划,提供更多高质量法治文化产品。推动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
七、保障司法公正
(十四)健全完善律师辩护代理制度。规范律师辩护代理行为,提高刑事辩护代理质量,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代理权。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得到充分保障,办案机关听取律师辩护代理意见的制度机制进一步健全。
(十五)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健全值班律师准入退出制度、服务质量考核评估制度、购买服务制度等配套制度,统筹实际需求和服务资源,落实保障措施。深入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加强与公检法机关沟通,完善通知辩护案件指派工作机制,积极发挥律师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作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认真办理死刑复核法律援助案件,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死刑复核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相关制度,统筹做好指派工作。
(十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加强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制定量化考核指标及奖惩标准。增强法律援助窗口服务能力,明确服务窗口设置要求,满足来访接待、申请审查、私密会谈等工作需要。完善经济困难核查机制,推行诚信承诺制,与相关部门逐步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服务质量监管,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进行质量考核,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专栏9 “万所联万会”机制建设项目 |
(二十六)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围绕“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海南自贸港建设、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推进相关省(区、市)建立协调机制,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强化要素融通,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便利共享、高端法律服务有效提供。
(二十七)推动建设一流法律服务高地。支持各地创新开展区域性法律服务中心项目建设,构建跨区域法律服务协调机制。支持西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和四川天府、福建海丝、上海虹桥国际等地建设法律服务高地,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等地协调建设高水平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统筹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聚力打造高水平仲裁机构。遴选优质法律服务资源,强化统筹建设,形成集法律服务、法治理论研究、合作交流、法治文化教育培训、智慧法务、涉外法务等功能于一体的法治创新聚集区,满足经济高质量发展对法律服务的需求。
专栏10 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项目 |
十、加强涉外法律服务
(二十八)加强涉外法治教育引导。推进对外法治宣传,增进国际社会对我国法律制度的理解、掌握和运用,推进有关外国企业和公民遵守我国法律规定。加强对在华外国人的法律政策宣传,引导在华外国人自觉遵守我国法律,通过提供多语种咨询服务等途径,引导在华外国人通过公共法律服务维护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公民在走出去过程中更加自觉地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加强合规管理,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升域外法律服务查明质效,推进社会机构参与共建世界主要国家法律法规库。
(二十九)培育国际一流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涉外法律人才。开展全国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创建工作。加快培育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推动中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以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为依托,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仲裁机构。加强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建设,充分发挥功能作用。加快培养复合型涉外法律人才,加大推进重大经贸活动聘请中国律师力度。
(三十)推进涉外法律服务方式多元化、交流合作机制化。建立健全为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积极推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扩大服务覆盖面。总结北京、上海等特定区域引入境外仲裁机构试点工作经验,完善相关制度安排。加强与国际商事调解组织的交流合作。推进完善上海合作组织司法部长会议机制,推动成立上海合作组织法律服务委员会,深化法律服务领域交流合作。推进“一带一路”律师联盟工作。推动我国仲裁机构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仲裁机构合作建立联合仲裁工作机制。
十一、健全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
(三十一)提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拔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围绕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加大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考查力度,强化对法律职业立场、伦理和实务技能的考查,提高案例题考查比重,选拔储备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扎实做好年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继续完善考试方式,增强法治人才优质增量供给。
(三十二)推动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制定实施新一轮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放宽政策,研究西藏和四省涉藏州县相关扶持政策,实现法律职业人才由“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制定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配套文件,明确通过放宽政策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推动东中西部法律职业人才均衡布局。研究法律职业资格管理专门立法。提高法律职业资格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推进法学教育指导工作。
(三十三)建立实施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推动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推动建立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同堂培训制度,促进法律职业人员形成共同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
十二、组织实施保障
(三十四)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作用,司法行政机关切实承担牵头职责,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完善顶层设计,明确责任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各项制度、实施重大项目,确保取得实效。
(三十五)加强经费保障。各地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保障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适时按程序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向欠发达地区倾斜支持。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标准,落实办案补贴。进一步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
(三十六)推进法律服务队伍规范化建设。加快发展法律服务队伍,增加法律服务有效供给。加强各类培训机构建设,推进国家律师学院建设。加强法律服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健全执业行为规范,完善惩戒工作机制,加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完善全国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依法实行不良信用记录向社会披露机制。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员的教育培训,完善公证员执业准入和退出制度。完善公证、司法鉴定职业教育培训制度,推进职称评审工作。改进仲裁员选聘和管理工作,推进仲裁秘书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积极发展专业化、职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全面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完善人民调解员培训和激励保障机制。
(三十七)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公益基金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支持法律科技企业研发实用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完善法律服务志愿者相关政策措施,扩大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筹资渠道,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支持慈善组织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事业。
(三十八)加强理论研究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支持专家学者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公共法律服务先进模范和典型事例,在全社会树立公共法律服务良好形象。
来源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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